待遇調整標準
一、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的調整,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370元,二級傷殘335元,三級傷殘305元,四級傷殘275元。
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70元。
三、用人單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級工傷人員,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增加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180元。
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所需費用,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因工致殘一至四級的由工傷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社會統籌和因工致殘五、六級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根據有關要求,用人單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傷待遇處理的人員,參照本通告執行,所需經費由用人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