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失業保險待遇有哪些?
2021-05-13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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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失業保險待遇簡介
待遇類別 | 待遇項目 | 待遇申領條件及標準 | 業務辦理所需材料 | |||||
廣州市失業保險待遇 | 定期失業保險待遇 | 定期失業保險金 | 條件(須同時符合) |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對尚未辦理失業登記但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其他法定條件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先行發放失業保險金) | ||||
享受期限 | 1.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4年,每滿一年計一個月待遇; 2.繳費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計一個月待遇。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 《廣州市失業保險待遇申請表》 (通過網辦渠道在線填報相關信息,無需提交申請表;通過社保經辦機構前臺辦理,可現場填報并確認相關信息) | ||||||
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齡(男60歲,女50歲)。續發失業保險金無需個人提出申請,失業人員按照規定同時享受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等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 特殊情形另需提供 | 為保障個人權益,原持有 《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或 《廣州市流動人員勞動手冊》人員提供 | 《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或《廣州市流動人員勞動手冊》 | |||||
發放標準 | 本市最低工資標準×90% | 有視同繳費時間的原干部和固定工,未錄入連續工齡的 | 已審核生效的《廣州市職工連續工齡審核表》 | |||||
求職補貼 | 本人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5%,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的平均繳費工資計算。 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領取期限不超過6個月。 | 退役軍人 | 《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證明》、軍官(文職干部)轉業(復員)證或者士官(義務兵)退出現役證 | |||||
領金期間醫療保險 | 1.由失業保險基金代繳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及重大疾病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個人無需自行重復參保繳費。 2.可在申請定期失業保險金時,自愿選擇是否參加補充醫療保險,所需資金從個人失業金中扣繳。繳費標準為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5%。 | 2014年7月前按照原農民合同制工人辦法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 | 2014年7月前按照原農民合同制工人辦法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一次性生活補助在申領失業保險金時一并申請,無需另行提供資料。 | |||||
失業補助金 | 請參閱《失業補助金政策經辦簡介》宣傳資料 | |||||||
一次性失業保險待遇 | 生育一次性加發 失業保險金 | 條件 | 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 |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2)出院小結。 | ||||
標準 | 生育當月失業保險金×3 | |||||||
穩定就業后一次性 領取失業保險金 | 條件 | 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重新就業,就業后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參加失業保險滿3個月。 |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2)重新就業后與新單位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 (3)在廣東省外重新就業并參保的,需提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自勞動合同簽訂后滿3個月的社會保險繳費歷史明細。 | |||||
標準 | 已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一半的失業保險金,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一個月計發。剩余的尚未領取期限與再次失業時的領取期限合并計算。 | |||||||
自主創業后一次性 領取失業保險金 | 條件 | 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開辦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或從事個體經營。 |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2)營業執照(可通過網絡核驗的無需提供) (3)顯示納稅日期在失業金領取期限未滿前的納稅材料。 | |||||
標準 | 已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 |||||||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 條件 | 在領取期間內在本省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取得相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之日起,90日內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2)《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可通過證書庫網上核驗的無需提供); (3)參加當次職業技能鑒定的收費發票。 | |||||
標準 | 當次職業技能鑒定費 (每一次領取期間領取該補貼不超過2次;同一次職業技能鑒定已經享受就業專項資金、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補貼資金等財政性資金補貼的,不享受本項補貼) | |||||||
非本省戶籍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 條件 | 符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但不具有本省戶籍、要求不在廣州按月享受失業待遇且不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失業人員(含港澳臺在粵失業人員、外國籍在粵失業人員)。 | (1)戶口簿; (2)其余所需材料與“定期失業保險金”相同。 其中,《廣州市失業保險待遇申請表》中待遇領取方式勾選“一次性領取”。 | |||||
標準 | (一)失業人員失業保險繳費年限滿12個月計發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為其本人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參保每增加12個月,其可申領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相應增加其本人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最多可申領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不得超過其本人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乘以24的乘積;參保繳費不足12個月的部分,不計發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ǘ┦I人員前次失業有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該部分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按照尚未領取期限的月數乘以60%再乘以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計發?! ? (三)失業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當月申領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為其本人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失業人員年齡距離本人法定退休年齡當月不滿24個月的(含申領當月和法定退休年齡當月),其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的計發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但最多不得超過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剩月數(含申領當月和法定退休年齡當月)與其本人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的乘積。 ?。ㄋ模┦I人員雖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得申領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ㄎ澹┦I人員按本條規定計發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少于按本人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40%乘以繳費年限的,可補足相應差額,但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總額不得超過其本人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90%乘以24的乘積。 | |||||||
領取失業金期間 死亡待遇 | 條件 |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遺屬可在失業人員死亡后6個月內,申請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及死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 (1)《廣州市失業保險待遇申請表》; (2)申辦遺屬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3)記錄死亡時間的材料(在本市死亡的,無需提供),具體包括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我國駐境外使領館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證明; (4)戶口簿,戶口簿無法證明遺屬關系的補充提供符合遺屬身份的材料,具體包括結婚證(本市簽發已實現證照共享的無需提供)、記錄親屬關系的原始檔案材料、經公證機關確認遺屬關系的公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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